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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某年10月2日,张某驾驶渝A***2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局后,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10·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10月2日,张某驾驶渝A***2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城管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某大道某某立交段“10·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天桥、未确认安全,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旅行社重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R;类型: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经营范围:旅游招徕;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货运代理;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2.张某,自然人,渝A***2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
渝A***2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张某,车辆识别代码:LNA****16,发动机号:A***9E,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身份证明号码:53*****18,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车辆驾驶人情况
驾驶员张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32***118,住址: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长期,目前驾驶证状态为扣留。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J-网约车出租(主城区)。事发时驾驶渝A***2小型普通客车,经检测,排除其酒驾毒驾。经查,张某近三年有10次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其未有计分达12分的情况。
(四)网约车平台派单情况
“某出行”平台隶属于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涵盖即时用车、预约用车、接送机、接送站、包车等多项出行服务,某某旅行社重庆公司负责“某出行”平台重庆地区的营运管理。
某年1月26日,张某在某出行平台注册了渝A***2车辆信息,平台对其人员、车辆资质进行了审核。完成身份注册后,张某驾驶渝A***2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出行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
某年10月2日4时7分45秒,张某驾驶渝A***2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出行平台承接了最后一单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订单,由中国某银行(重庆某路支行)东北侧至某某天地。4时18分12秒,车行驶至某区某大道路段时,张某在某某出行司机端APP完成了司机收车操作;4时28分43秒,乘客到达目的地,张某通过某某出行司机端APP确认完成订单;4时28分46秒,张某确认该订单费用。此后,张某驾驶渝A***2小型普通客车空车返回家中。
4时30分许,张某驾驶车牌渝A***2小型普通客车,由某某转盘方向沿某某大道立交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某某立交路段时,其车与车行方向从左至右跑着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某,女,汉族,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某区某镇;身份证号:510***321;事发时系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5万元用于死者丧葬处理,善后赔偿已走司法程序,赔偿金额待司法机关裁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天桥,被道路中行驶的机动车撞击,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道路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天桥;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某某、张某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作用相当,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二)间接原因分析
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张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天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已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工作;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注册公司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准入;开展新注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准予上岗,每月召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利用多种手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利用三方公司进行车辆、人员资质和违法记录信息比对等。调查中,未发现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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