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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ull/2025-0000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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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某年114日,重庆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渝A***1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某大道某某二期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组成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512      

附件

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114日,重庆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渝A***1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某大道某某二期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万元。

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渝北区人民政府、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大道某某二期段“1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行人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机动车驾驶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概况

1.重庆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咨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9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50万元整;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在资质方面符合从事相关业务要求)等。

2.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网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7F;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道路普通货运;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代驾服务等。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A***1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某汽车咨询公司。车辆识别代码:LN***1,发动机号:A1***G,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3号。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11***780;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18**814。该车自初次登记以来有18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无事故信息。注册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车辆驾驶人情况

驾驶员张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0***128,住址:重庆市****支路*号,驾驶证档案编号:5***69,准驾车型:C1D,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J-网约车出租(主城区)。张某于20**6月开始租车跑网约车,渝A***1小型轿车为其20**3月以购买方式用于运营的网约车。

(四)车辆挂靠情况

A***1小型轿车由张某购买,20**26日,张某将渝A***1小型轿车挂靠在某汽车咨询公司,该公司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统一管理。某汽车咨询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双方安全责任。

(五)网约车平台派单情况

“某某出行”系重庆某网络公司的网约出租车平台。20**51日,张某在该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平台审核了其人员、车辆相关资格,审核通过后,张某在“某某出行”接单运营。“某某出行”通过其手机端APP监控绑定车辆的运行轨迹、识别司机有无超速或疲劳驾驶等。

(六)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1141020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1的小型轿车,由黄山大道方向沿某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某大道某某二期段时,其车与车行方向自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傅某某、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傅某某和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傅某某经重庆某医院医治无效于某年119日死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傅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1****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街道,行人。

伤者: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1***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村,系傅某某雇佣的保姆,行人。

2.直接经济损失

经承保机构估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57万余元。目前,肇事驾驶员张某向死者家属先期赔付7万元,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了诉讼,善后赔付金额等待司法机关裁定。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被道路中行驶的机动车撞击,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傅某某、刘某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傅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有关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傅某某、刘某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对刘某某横过道路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教育;鉴于傅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张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对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立案调查。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重庆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其渝A***1小轿车性能和保险都在有效期范围内,公司对驾驶人张某每月通过线上安全学习,每季度及重大节日安排驾驶员进行线下培训;对挂靠车辆进行排查,发现网约车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处理,要求违章每月清零,发现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的,反馈交巡警处置。调查中,未发现重庆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和月度安全教育,通过某某出行司机端APP向驾驶员推送安全警示信息;某某出行司机端APP设置防疲劳预防机制,每4个小时自动关闭接单功能,驾驶员需休息20分钟后方可继续接单;定期驾驶员开展线下安全演练;对违章较多的驾驶员进行约谈,对违法行为轻微的驾驶员平台间封禁,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平台永久封禁。调查中,未发现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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