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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某年1月10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分公司渝A**9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1·1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1月10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分公司渝A**9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
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和渝中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两江新区某路某厂段“1·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行人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北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T;类型:分公司;负责人:伍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装用品销售,二手车经销,电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蓄电池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0;负责人:张某;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普通货运等。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渝A**9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某科技北碚分公司。车辆识别代码:LT**15,发动机号:N9***4,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检测,该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性能有效。经检验鉴定、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为91km/h,事发路段无限速标志。
驾驶员何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0***11,住址:重庆市**区**号*单元,驾驶证档案编号:50***7,准驾车型:C1D,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业资格:J-网约车出租(主城区)。事发时驾驶渝A**9小型轿车,经检测,排除其酒驾毒驾。2024年*月开始租车跑网约车,渝A**9小型轿车为其2024年*月以租车方式用于网约车运营。
“某某出行”系某科技重庆分公司网约出租车平台。2024年*月*日,何某某在该平台注册了用户从事网约车运营,平台审核了其人员、车辆相关资格,审核通过后何某某在某某出行接单运营。某某出行通过其手机端APP监控绑定车辆的运行轨迹、识别司机有无超速或疲劳驾驶等。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梅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1***94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某某区某号某幢,生前系环卫工人,行人。
2.直接经济损失
经承保机构估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83万余元。
事故直接原因:行人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被道路中行驶的机动车撞击,导致事故发生。
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何某某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梅某某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梅某某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疲劳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
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梅某某,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梅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道路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对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立案调查。
1.某科技北碚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其渝A**9小轿车性能和保险都在有效期范围内,公司对驾驶人何某某进行岗前培训24学时,月度线上安全培训完成率100%。累计发现2次违章,均有督促整改。调查中,未发现某科技北碚分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某科技北碚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某科技重庆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了公司安全合规部,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某科技重庆分公司对何某某进行了岗前和月度安全教育。一是每月通过某某出行司机端APP下发安全学习任务,驾驶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出车。二是利用某某出行司机端APP每日向驾驶员推送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信息,包括极端天气警示、防疲劳、安全行车规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等,警示驾驶员安全驾驶;三是利用车载的监控设备,判定驾驶员是否有分心驾驶、疲劳驾驶等,根据风险值对驾驶员进行约谈、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封号等处理;四是平台公司通过“神秘乘客”(公司邀请第三方乘坐网约车)打车方式,抽查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运行情况等。经调查,某科技重庆分公司网约车平台通过卫星定位装置,监控肇事车辆驾驶员运行状态,发现该车辆有超速行为,无疲劳驾驶行为,该平台系统进行了超速信息提示,系统进行超速警告并报平台处理。目前,公司对肇事驾驶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并作出清退处理。事故调查组认定,某科技重庆分公司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某科技重庆分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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