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 应对信息

[ 索引号 ] null/2025-000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4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某年1127日,杨**组织工人在位于天宫殿街道的某小区进行房屋雨棚维修作业时,维修作业人员系挂的安全绳索断裂高坠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天宫殿街道、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36      

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1127日,杨**组织工人在位于天宫殿街道的某小区进行房屋雨棚维修作业时,维修雨棚作业人员系挂的安全绳断裂高坠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天宫殿街道、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天宫殿街道、管委会办公室、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为组成的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天宫殿街道某小区“11·2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雨棚维修负责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雨棚维修负责人及雨棚维修人员情况

1.雨棚维修负责人相关情况:某年7月,某建设公司中标《某小区高层建筑可燃雨棚、突出外墙防护网整治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某建设公司员工杨**(已离职)时任该项目技术负责人,与社区对接工作。某年11月,杨**前往某社区帮助某建设公司办理退还工程质保金手续,为顺利取得社区的签字,杨**主动组织承担某小区雨棚维修事宜。杨**在没有告知某社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维修雨棚。

2.雨棚维修人员相关情况:某年11月,杨**承担某小区雨棚维修事宜后,请朋友刘**联系肖**(日常做房屋类维修施工)寻找维修雨棚工人,刘**联系肖**后,肖**联系唐**帮忙找维修工人。1122日,唐**在“重庆**联盟”微信群发布寻找“蜘蛛人”作业信息,作业工人游*在群里回复信息,询问了具体施工情况和工钱,双方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同时,唐**询问游*是否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游*口头回复有证。之后,唐**将找到“蜘蛛人”作业信息告知刘**

1125日,游*联系唐**,告知26日到某小区进行雨棚维修,因26日下雨,唐**通知游*27日进场作业。271550分许,游*在某小区进行雨棚维修作业时,绳索断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雨棚维修负责人:杨**(自然人)

雨棚维修人员:游*(自然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112712时许,唐**联系刘**,告知维修雨棚工人游*下午到某小区维修雨棚。刘**让唐**带游*找某社区说明维修雨棚事宜,某社区告知某小区物业维修作业,得知小区4-49-710-414-10四户雨棚需要维修。

1330分,唐**、刘**和游*到达某小区找到物业工作人员,核实了雨棚维修住户。随后,三人上到顶楼天台,查看了绳索固定位置和需要维修的楼层房号位置,看到维修雨棚下方地面停有一辆车,担心施工过程中砸到车辆,于是刘**下楼联系挪车。

**离开后,游*将绳索一端绑在顶楼天台的消防水管上,将另一端从顶楼放下。唐**看见游*仅布设了一根作业绳索,告知游*不符合安全要求,游*答复自己多年均是如此作业,未理会唐**,接着让唐**下楼查看绳索下放位置是否正确。唐**离开后,游*通过绳索下降作业。维修完14-109-7两户雨棚后,游*上到顶楼天台,重新下放绳索准备维修4-4房屋雨棚。准备完毕后,游*翻过顶楼围墙通过绳索下降,当下降约5米时,绳索断裂,游*坠落,下方的刘**听见“咚”的声响后,看见游*已坠落至地面花台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游*,男,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身份证号码:5001***1;系杨**聘请的临时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雨棚维修作业工人将自备绳索捆绑在楼顶消防水管上,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副绳,通过绳索下降进行雨棚维修作业,在下降过程中绳索断裂,高坠至地面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作为雨棚维修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到位,未对此次雨棚维修作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此次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在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副绳的情况下,仅通过主绳下降进行高处雨棚维修作业,下降过程中主绳断裂,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游*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作为维修雨棚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到位,未对此次维修雨棚作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此次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