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 应对信息
[ 索引号 ] | null/2025-000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4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某年2月14日,位于水土园区的某基地(四期)项目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和水土公司、北碚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2月14日,位于水土园区的某基地(四期)项目土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建设管理局、水土公司、北碚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局、总工会和北碚区公安分局、雁江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某基地(四期)项目位于水土高新产业园,紧邻京东方大道。本标段为土建施工,总建筑面积约39452.25㎡,包括H栋动力中心、I栋数据机房及其配套的室外工程,其中H栋动力中心**㎡,I栋数据机房**㎡。
建设单位:中国某公司重庆分公司
监理单位:中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叶*;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某年6月2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某年7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00**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某年7月18日至某年7月18日。
某年2月14日7时30分许,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班组长刘**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杨**、张*、刘**3人到I栋2层E-F轴进行混凝土梁头凿毛作业。张*、刘**先进行I栋2层E-F轴交1、2轴梁头凿毛,杨**随刘**前往工具房取电锤。8时10分许,张*、刘**完成E-F轴交1轴梁头凿毛后进行交2轴凿毛作业,此时,杨**携带电锤来到E-F轴交3轴梁头处准备,同时杨**让张*配合其作业。张*见杨**还在准备电锤,于是前往2层楼面寻找作业用木方。8时50分许,张*返回距杨**约2米时,看见杨**未系挂安全带蹲在I栋2层E-F轴交3轴临边搭设的一临时模板上,杨**起身时失稳坠落至一层地面,坠落高度6.5米。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男,重庆永川人;身份证号:51022***;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永川区***;系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普工。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
作业人员站在2层临边搭设的模板上作业准备时,未系安全带,违章作业,蹲立起身时失稳坠落至一层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杨**,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章作业,站在2层临边搭设的模板上作业准备时未系安全带,蹲立起身时失稳坠落至一层地面,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中2.0.4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叶*,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