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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null/2025-000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4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某年11月14日,位于水土园区的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和水土公司、北碚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11月14日,位于水土园区的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一沟槽施工作业过程中基坑壁坍塌,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84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和水土公司、北碚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渝北区人民政府、忠县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局、总工会,北碚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三名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11·14”沟槽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专业分包单位违章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水土新城某排水管道项目位于重庆两江新区水土新城,合同工期360日历天,某年9月7日开工。某年11月14日15时10分许,某路***段基坑开挖作业时沟槽壁坍塌,致1人死亡、1人轻伤。
建设单位:重庆两江新区水土某投资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交某工程建设(重庆)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秦**;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成立日期:某年9月2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24〕0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某年2月23日至某年2月22日。
监理单位:重庆某咨询有限公司
某年11月12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员陈**联系挖掘机到该项目进行基坑开挖作业。13日,挖掘机到场进行了云*路***基坑前段(长13米)开挖。
14日10时许,挖掘机到场进行云*路***基坑后段(长7米)开挖作业,开挖土方紧邻基坑边缘堆放,期间,普工贺**、朱**、贺**、陈**、带班员杨**在一旁做其他作业。14日下午,陈**继续组织基坑机械开挖。14时30分许,基坑开挖长5米、深2.9米时,陈**向贺**、朱**交代,让其2人在基坑机械开挖完成后进入基坑做护壁支护,交代完作业后陈**离开现场前往另一施工点收方。14时40分许,基坑停止开挖(此时基坑深2.9米,基坑工字钢+内支撑体系尚未形成)。15时许,贺**、朱**进入基坑准备做护壁支撑,普工贺**在基坑外递送材料。15时10分许,基坑壁坍塌,坍塌的土方将贺**、朱**掩埋。
1.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实施。作业人员在沟槽开挖过程中,未按《基坑工字钢+内支撑护壁专项施工方案》中4.3.5打入工字钢:“开挖第一层土石方后,沿沟槽侧壁打入工字钢,工字钢埋入地底深度大于等于90cm,随着挖掘跟进打入”、4.3.6安装挡土板:“开挖深度达到1米深度后沟槽四周放入2cm厚模板”、4.3.7安装横向钢管支撑:“内支撑采用φ48x3mm钢管,竖向间距1m一道,横向间距为工字钢间距”的要求及时支护。采用机械直立一次开挖到底,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8.1.1第2项“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及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的规定。
2.沟槽开挖一侧临时堆土施加了超量荷载。该段沟槽开挖土方堆载高度1.5—2.0m,堆土坡脚与沟槽边缘相连,违反《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中4.3.4第3项“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的规定。
综上,沟槽开挖未按方案实施支护措施,土方沟槽直立一次开挖到底,沟槽边缘临时堆土不满足要求,对沟槽壁施加了超量荷载导致沟槽侧壁坍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沟槽施工作业人员在沟槽开挖过程中未按施工方案要求施作支护措施,沟槽边缘临时堆土过近过高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工人违章作业,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未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和《基坑工字钢+内支撑护壁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开挖土方临时堆放在沟槽边缘,且超高堆放;沟槽开挖超1米深后,未及时进行支护,向下超挖土方。
(2)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进入深度超挖且护壁无支护的沟槽内作业、沟槽边缘临时堆土过近过高的事故隐患。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工人违章作业,未按照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进入深度超挖且护壁无支护的沟槽内作业、沟槽边缘临时堆土过近过高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未严格执行项目部《基坑工字钢+内支撑护壁专项施工方案》中4.3.5、4.3.6、4.3.7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8.1.1第2项、8.1.3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中4.3.4第3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秦**,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的施工员,未仔细查看并掌握《基坑工字钢+内支撑护壁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要求,未向作业人员告知基坑支护作业技术操作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基坑护壁支护作业;同时,在监理人员要求转移基坑边缘堆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将其移交北碚区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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