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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null/2025-000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4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 “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某年724日,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的渝AD***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36

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7·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724日,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的渝AD***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城市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巴南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两江新区庐山大道某段“7·2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行人未走人行过街专用道,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且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车辆所有单位情况

AD***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负责人:曹*;类型:分公司;成立日期:某年416日;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汽车新车销售,代价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

2.事故车辆经营单位情况

AD***小型轿车经营单位,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负责人:赵*;类型:分公司;成立日期:某年527日;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普通货运;一般项目:广告代理发布,礼仪服务,房地产经纪,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等。

3.网约车平台单位情况

重庆某出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法定代表人:郭**;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某年1218日;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等;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等。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AD***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10831-1号,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识别代号:LDP3****,发动机号:N100***检验有效期止:某年630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有效期至某年66日。

(三)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AD***小型轿车驾驶员包**,男,汉族;身份证号:51162**;住址:四川省邻水县***。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某年1227日;驾驶证有效期至某年1227日;准驾车型:C1;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510202***;持有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证号:511***,有效期至某年621日。

(四)网约车平台派单情况

某年530日,重庆某出行公司对网约车驾驶员包**的驾驶证、网约车资格证和身份信息进行了登记审核。某年610日,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合作单位)与重庆某出行公司进行网络车辆的运营合作,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将渝AD***小型轿车等车辆作为网约运营车在某平台登记注册。

某年531日,包**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渝AD***小型轿车,通过某平台进行网络车接单运营。某平台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绑定车辆的运行轨迹、识别司机有无超速或疲劳驾驶等。某年72452分许,包**接到订单(35***):从黄泥磅至重庆北站北广场,510分许,包**驾驶渝AD***小型轿车行驶至庐山大道刘家院子立交往重庆北站北广场段时,与横过公路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五)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724510分许,包**驾驶渝AD***小型轿车由刘家院子立交沿庐山大道向庐山立交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庐山大道火车北站北广场段时,其车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公路行人曾**发生碰撞,致曾**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六)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两江新区庐山大道火车北站北广场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双向通行,双向七车道,包**行驶方向四车道,对向三车道。中央绿化带隔离。事发时为凌晨天黑,有路灯照明视线差。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男,汉族,身份证号:512***,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

2.直接经济损失

经承保机构估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余元。目前,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死者家属先期赔付8万元,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了诉讼,目前善后赔付金额等待法院裁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原因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过街设施,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二)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210***号)认定:曾**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过街专用道,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等。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过街设施,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对包**涉嫌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立案调查。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AD***小轿车驾驶人包**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再次安全教育,并通过了线上的安全考试。调查中,未发现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四川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重庆某出行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了公司安委会,配备了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名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人员分设在各业务营运部等岗位。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了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AD***小轿车驾驶人包**进行了岗前24学时和月度3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某年71日对驾驶员通过教育平台进行专项培训。根据驾驶员管控记录显示,驾驶员包**近一月无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情况。调查中,未发现重庆某出行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某出行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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