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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null/2025-000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4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某年4月29日,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渝AA***小型轿车在金山大道某立交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移交新区应急管理局后,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4月29日,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渝AA***小型轿车在金山大道某立交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城市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江北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金山大道某立交段“4·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涉事机动车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宋*;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成立日期:某年9月5日;营业期限:2019年9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2.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某年12月3日;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
3.黄*,个人,事发时驾驶渝A***小型轿车(私家车)。
1.渝AA***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某汽车租赁公司,车辆识别代码:LN***,发动机号A200***,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身份证明号码:9150***,登记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初次登记日期:某年6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某年6月30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号,有效期至某年6月7日。
2.渝A***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黄*,车辆识别代码:LE4***,发动机号:1****,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初次登记日期:某年2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某年2月28日。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2500*****,有效期某年1月16日至某年1月16日;
1.驾驶员周**,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某年08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止:长期,目前驾驶证状态为扣留。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J-网约车出租(主城区)。
2.驾驶员黄*,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3***,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驾驶证档案编号:500***,准驾车型C1。
某年5月,周**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渝AA***小型轿车,某年6月1日,某汽车租赁公司(甲方)与周**(乙方)签订《汽车挂靠合同》,乙方将渝AA***小型轿车挂靠在甲方从事预约出租客运,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挂靠管理费1200元,挂靠经营期某年6月1日至该车到国家政策营运指标年限。
“重庆出租”系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出租车平台。某年10月18日,周**在该平台注册了用户从事网约车运营,平台审核了其人员、车辆相关资格,审核通过后周**在“重庆出租”接单运营。“重庆出租”通过其手机端APP监控绑定车辆的运行轨迹、识别司机有无超速或疲劳驾驶等。
某年4月29日5时46分许,周**驾驶渝AA***小型轿车由某立交方向沿金山大道往大坡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山大道某立交段时,其车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刘**相撞,致刘**倒地;5时47分许,黄*驾驶渝A***小型轿车途经事发位置时,与倒地的行人刘**相撞。两次撞击致刘**当场死亡。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男,汉族,重庆某区人;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身份证号:510****;事发时系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行人过街设施,先后两次被道路中行驶的两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导致事故发生。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道路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2100***9号)认定:刘**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行人过街设施;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刘**、周**、黄*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刘**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周**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黄*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疲劳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刘**,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行人过街设施,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1.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已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已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1.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安全应急预案,配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驾驶员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审核了车辆的年检和参保情况,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调查中,未发现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6名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注册公司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准入;开展新注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准予上岗,每月召集驾驶员进行线下安全教育;督促驾驶员每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利用驾驶员手机端APP监控车辆轨迹、速度,及时发出安全提示。调查中,未发现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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