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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null/2025-000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4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别墅改造工程“12·5”拆除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某别墅改造工程“12·5”拆除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某年125日,位于天宫殿街道的某别墅装修改造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天宫殿街道、建设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某别墅改造工程“12·5”拆除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别墅改造工程“12·5拆除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别墅改造工程“12·5”拆除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36      

附件

某别墅改造工程“12·5

拆除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125日,位于天宫殿街道某别墅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一混凝土楼面板掉落,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天宫殿街道、建设局、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建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别墅改造工程“12·5”拆除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三名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别墅改造工程“12·5”拆除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某小区建成于2006年,该别墅为中户,地面以上共四层(第14层,不含负一层),第12层层高3.0m,第3层层高2.6m,第4层为阁楼层,上部为斜屋面,开间宽度4.95m,框架填充墙结构。

本户业主林*购进该房屋后,拟对其进行改造和装修。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业主林*签订工程合同,负责房屋土建改造,某年94日开始施工。1251620分许,在第3层拆除作业过程中,第4层的一混凝土楼面板掉落,将一名工人砸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业主:林*(自然人)

施工单位: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121日;营业期限:2021112日至永久。

物业单位: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94日,某公司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陈*组织拆除工人石**5人进入**房屋进行土建拆除作业。期间,拆除作业多次停工,至事故发生前,该房屋第13层楼梯间梯段板等结构及部分隔墙完成拆除。阁楼层有约2m宽的楼面梁板结构,其中梁的混凝土已全部人工凿除,钢筋混凝土板已凿除一大半,原结构中的钢筋骨架绝大多数未截断。拆除过程中阁楼层保留了靠近楼梯间平台处的一块钢筋混凝土楼板(长1.9m、宽1.5m、厚0.1m),重量约700kg,拟作为施工过程物料转运平台。

125日,陈*安排拆除工人石**、霍**T*6-*房屋进行楼梯、地面等拆除作业。8时许,陈*、石**、霍**到场。10时许,某建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刘**到场确认拆除区域后,刘**、陈*离开。作业现场剩下石**、霍**,上午,二人完成第2层地面拆除后下班。

14时许,石**、霍**上到第3层做拆除作业,石**负责拆除室内隔墙,霍**负责拆除边梁。同时,工人姚**在第1层拆模。1620分许,石**由作业点行至阁楼层保留的钢筋混凝土楼板下方时,钢筋混凝土楼板突然掉落,将石**压在下方。霍**听见响动后,立即前往查看,看见石**被压在掉落的钢筋混凝土楼板下面,霍**呼叫石**,其无应答。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石**,男,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5102****;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系该项目的作业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房屋业主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善后协商。**房屋业主给予了死者家属10万元的补偿,某建筑公司与死者家属商谈未果,死者家属同意走司法程序处理,善后赔偿金额待司法机关裁定。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按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拆除施工顺序施工,违章拆除了水平构件下方起支撑作用的门框及梁的混凝土,致使该阁楼楼板形成悬空不稳定结构体系,楼板在高位突然失稳掉落翻转后打击下方施工人员,是此次物体打击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某建筑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拆除施工顺序不符合规范,水平构件下方起支撑作用的门框及梁的混凝土被先拆除的事故隐患。

三、建议不予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经调查,按照规定对该项目办理了装修手续;与业主及施工单位签订了装修安全承诺书,并约定了装修注意事项及安全事宜;组织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交流及提醒;组织人员不定时对装修施工区域开展了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物业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某别墅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拆除施工顺序不符合规范,水平构件下方起支撑作用的门框及梁的混凝土被先拆除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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