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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2”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示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某年92日,位于渝北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垃圾堆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5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接报后,渝北区应急管理局、渝北区公安分局、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渝北区专业应急救援队、渝北区龙兴镇、两江新区投资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市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随后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协助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125      

附件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2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92日,位于渝北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垃圾堆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5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7.15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渝北区应急管理局、渝北区公安分局、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渝北区专业应急救援队、渝北区龙兴镇、两江新区投资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市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随后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协助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由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此次火灾事故调查。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两江新区办公室、两江新区总工会、渝北区应急管理局、渝北区公安分局、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火灾发生地点为重庆某产业基地(以下简称某产业基地)项目用地。该项目于某年签约落地某新城,两江新区某分局分别于某年8月和某年2月向某动力有限公司正式移交项目用地约1497亩和1278亩,共计约2775亩。该项目于某年开工建设,某年9月完成一期建设项目,某年停工至今。已完成建设面积约350亩,建成厂房面积约3.5万平方米。项目停工后,某动力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全部撤回北京,只留守一人看守场地。

(二)相关单位情况

某产业基地项目业主单位: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动力公司)

土地承租人:重庆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资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由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某。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921330分许,某再生资源公司员工上班正常作业。工人陈某操作铲车将废品铲上输送带,传送至工人申某某操作的破碎机进行第一次破碎,再经输送带传送至工人李某某操作的破碎机进行第二次破碎,最后传送至工人陈某某、宋某某操作的打包机进行打包。

1355分许,李某某发现露天废品堆垛中间区域起火(距离堆垛边沿约5米),立即大呼救火,同时李某某跑到现场的消防蓄水桶处使用水泵灭火。现场作业人员听见呼救声后,一起参与灭火。因着火点位于堆垛中央,周围被废品封堵,无法靠近灭火,火势逐步失控。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15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某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此次火灾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火灾事故认定书》(某消火认字〔20240010)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起火时间为某年921355分许,起火部位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碎机东侧,起火点为距破碎机南侧空地4米破碎机东侧5米处垃圾堆垛上沿,起火原因为高温天气引燃垃圾堆场可燃物发生自燃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连晴高温天气垃圾堆场可燃物自燃起火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一)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某镇某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生产经营期间,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连晴高温天气垃圾堆场可燃物自燃起火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二)某动力有限公司,作为某动力产业基地项目业主单位,在该项目停工后,留守专人看护地块,监护人员于某年1月向违规占用土地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停止占地、违规施工及存放货物。某年3月,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入该土地生产经营后,某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该地块监护人员及时发现了其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并于314日以公司名义向其发出《关于停止占用某产业基地土地的通知》,限期其搬离并恢复土地原状。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某动力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陈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向渝北区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在渝北区龙兴镇某路16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将此问题线索移交渝北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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