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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717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8
联系电话:171*******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
申请人周**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备案登记身份,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周**认缴出资500万元申请设立。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李*任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公司未有年报年检记录。档案中周红明的身份证号码为:510**************8, 有效期为:2016.01.18-长期。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据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业主提供的产权证上显示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
3.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周**称其身份证在2019年丢失过,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挂失申报回执显示挂失时间为2019年07月05日。2025年申报社保时得知本人名下有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本人从未注册任何公司,也对该公司不知情,现举报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联系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李*,核实登记相关情况,是否为相关人员本人签字。(无法与该主体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9.07.05-长期,该身份证启用时间早于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9年11月14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企业登记档案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二是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申请材料1份、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1份、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1份、业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存在设立时使用了虚假材料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行为。
2025年9月18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渝两江市监企撤告〔2025〕三所1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主体2019年11月14日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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