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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NUXJ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号附*号**幢*-*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51022219******5418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剑山村*组**号
申请人周**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身份信息成为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要求撤销该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2019年11月14日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申请人周**提供的佐证材料。
三是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四是我局对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五是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
2025年9月24日,本局通过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审批处,1份送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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