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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梵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UDE6Q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号2幢1-3-3
法定代表人:谢佳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021982****7323
联系电话:152****2997
申请人谢佳佳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要求撤销其在该公司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公安机关遗失及补办身份证相关记录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 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梵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申请人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我局对该公司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四、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2025年9月28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企撤告二所【2025】092802”,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梵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5日登记中的谢佳佳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审批处,1份送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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