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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古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6077M72T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和韵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719******2544
联系电话:170****385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和韵路**号附**号
申请人唐**向我局提出申请,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庆古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冒用备案了监事身份,要求撤销此次备案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备案申请书、撤销备案承诺书、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情况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该公司2018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8年12月17日将唐**备案登记为公司监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举报人唐**的举报材料。
三是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四是我局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5年8月4日,本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唐**在重庆古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审批处,1份送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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