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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322353992E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22197410******
联系电话:1316785**** 其他联系方式:1582601****
联系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组**号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派出所领取发放身份证凭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由法人***认缴出资30万元、***认缴出资20万元成立。***任该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号附**号。公司无年报信息。公司有市司紧急特殊限制(限制时间:2015年9月2日,限制原因:市局紧急特殊限制,限制其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号码为:512322197410******, 有效期为:2006.02.05-2026.02.05。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3.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称本人曾在2014年11月被人偷了,2014年11月20日在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补办。近期申请失业金审核时不能通过,发现本人名下有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本人从未注册任何公司,也对该公司不知情,才发现本人被偷的身份证被冒用登记公司,现举报要求撤销***任该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联系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核实登记相关情况,是否为相关人员本人签字。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无法与该主体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经查,该主体下落不明,未在注册地经营。调查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举报人在举报材料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4.11.20-2034.11.20,该身份证启用时间早于重庆繁林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4年12月12日。公司注册使用了举报人遗失的身份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登记档案1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电话记录2份、举报材料1份、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1份、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派出所领取发放身份证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行为。
2025年7月14日,本局通过(直接、邮寄、委托、公告等)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渝两江市监企撤告二所〔2025〕070701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决定:撤销重庆抽格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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