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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若尔斯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若尔斯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N24F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122********0772
联系地址: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骑龙*组
唐*向我局举报并提供相应材料,称其身份信息被重庆若尔斯商贸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股东和监事,其身份证号码为:510107********462X,有效期为:2022.06.28-长期,要求撤销该公司主体。
经查,重庆若尔斯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股东张**认缴出资180万元、唐*认缴出资120万元在两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设立。张**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唐*任监事,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经办人均为张**,登记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号*幢*-*,该公司无变更记录,有2016年、2017年的年报记录,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9年1月9日、2020年7月1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号*幢*-*)实际不存在,为虚假地址。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有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上述地址所在地泰山大道东段**号无登记数据。
我局认为:该公司2016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6年11月29日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举报人唐晖的举报材料。
三是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四是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
综上,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重庆若尔斯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9日设立登记的登记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4份,1份送达,2份归档,1份送登记许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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