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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黎昕鑫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黎昕鑫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CCJ63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9-1(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黎青青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70*******
联系地址:河南省**************
2025年2月28日,刘慧芳(身份证号码*******)向我局提出举报,称其于2016年6月10日身份证遗失后,于2016年8月18日,被他人在重庆黎昕鑫药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监事身份,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的监事身份,并提交了举报材料。
经查,重庆黎昕鑫药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黎青青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股东,刘慧芳任监事。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9-1(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我局认为:该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6年8月18日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举报人刘慧芳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2025年3月6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四是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综上,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重庆黎昕鑫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18日设立登记中刘慧芳任监事身份的登记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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