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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巨宏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巨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305102315Q
住所(住址):重庆市高新区新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庄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80****240
联系电话:13****29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政府宿舍*栋
2024年1月16日,庄璐(身份证号44080****240)向我局提出举报,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5日被他人在重庆巨宏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并提交了举报材料。
经查,重庆巨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8月5日,庄璐是法定代表人、联络员,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股东之一。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址(重庆市高新区新南路*号*)经营。
我局认为:该公司2014年8月5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4年8月5日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举报人庄璐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2024年1月26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四是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综上,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重庆巨宏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5日设立登记中庄璐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身份的登记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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