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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鸿富龙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鸿富龙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5U7HTP7Y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白桦路*号*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1****637
联系电话:15****01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号*单元*
2024年1月19日,林来芳(身份证号32022****560)向我局提出举报,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2日被他人在重庆鸿富龙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并提交了举报材料。
经查,重庆鸿富龙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9月2日,林来芳担任公司监事,为公司股东之一。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白桦路*号*幢*单元*)经营。
我局认为:该公司2016年9月2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6年9月2日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举报人林来芳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2024年1月26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四是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综上,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重庆鸿富龙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9月2日设立登记中林来芳的股东、监事身份的登记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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