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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杨**
性别:女
年龄:**
身份证号:50****4
家庭住址:重庆市**区*州**城*栋*号
联系电话:1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年*月**日,杨**组织工人在位于天宫殿街道的**小区进行房屋雨棚维修作业时,维修作业人员系挂的安全绳索断裂高坠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杨**,作为维修雨棚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到位,未对此次维修雨棚作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此次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身份证明;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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