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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ull/2025-0000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日期 ]
2025-04-02
[ 有 效 性 ]
有效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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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市**区**路口**广场大商业**幢**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      

联系电话:18***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年*月**日,位于水土园区的***项目土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中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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