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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恒世鑫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子川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XX年X月X日,XX街道XX·小区房屋空调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重庆XX有限公司,在XX街道远洋·九公子房屋空调安装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重庆恒世鑫电器有限公司稳妥安抚家属情绪,积极协调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条第二项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该事故死亡1人,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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