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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3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1-30 [ 发布日期 ] 2023-02-02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人和街道晶石公园天福茗茶商铺装修项目“9·18”触电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成都凯斯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冬丛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XXX日,成都凯斯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XX茗茶商铺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成都凯斯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不完善、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水电安装施工作业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消除固定防爆灯的尖锐螺口对灯具的电线绝缘层造成了机械损坏,致使与轻钢龙骨连接的吊杆螺口与灯具电线绝缘层的切割损坏处形成电流通路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专家组意见;5.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成都凯斯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积极处理善后,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街道多次协调无果,死者家属到事故发生地和管委会多次跪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结合《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项“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未能及时处理事故善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条第二项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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