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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96713297P/2025-0032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5〕18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10-24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有 效 性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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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祖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3KHJ0R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20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6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龙湖礼嘉A52地块劳务分包施工项目昼间施工噪声进行监测,根据2025625收到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BH37号),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显示等效连续声级为72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分贝,涉嫌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610日对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5610对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赵彦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625从监测中心获取《监测报告》;

4.2025723日对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赵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610日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在国家高、中考期间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5723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2025723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7.2025723日分局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8.2025723日分局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9.2025723日分局获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5-9证明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82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17号)告知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个性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系数4、噪声超标情况系数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系数4、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系数1、配合调查情况系数1)、修正因子(改正情况系数0、社会影响力系数0、主观过错程度系数-2)裁量计算的规定,依法对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柒仟玖佰陆拾玖圆(小写:47969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51024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两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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