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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96713297P/2025-0027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5〕17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曼茵商贸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有 效 性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曼茵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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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曼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RWA49C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迎春路8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3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曼茵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搅拌站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2025325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WBH18号)显示,夜间厂界噪声等效连续声级为54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的4分贝,该企业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曼茵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318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2.2025318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325日分局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WBH18号)

4.2025326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318日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5326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2025326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7.2025326日分局获取搅拌站租赁合同;

证据5-7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8.20255月分局获取整改报告;

9.20255月分局获取检测报告(厦美[2025]WT265);

证据8-9证明你公司积极消除环境影响,已完成整改,经重新检测噪声未超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52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14号)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曼茵商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曼茵商贸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超标状况等级2;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等级1;改正情况等级-2、社会影响力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等级-2)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该企业系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积极消除环境影响,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等情况,依法对该企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小写:20000)。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5821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两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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