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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祖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3KHJ0R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20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4月18日凌晨,接相关投诉后,执法人员对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龙湖礼嘉A41-1/03地块劳务分包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夜间擅自使用1辆混凝土罐车、1台塔吊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现场勘查,附近存在环境敏感点,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8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2.2025年4月18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4月24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5年4月18日你公司实施夜间违法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4月24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5年4月24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6.2025年4月24日分局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2025年4月24日分局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8.2025年4月24日分局获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8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16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夜间违法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等级1;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等级3、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等级1;改正情况等级-2、社会影响力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等级1)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圆(小写:31375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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