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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元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TJA783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街道西园北街8号裙楼5层529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泰康渝园三期项目基础与边坡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向该项目围墙外雨水井排放污水,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该雨水井进行了采样。根据2025年1月8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BH123号)显示,该废水悬浮物浓度为4.964x104mg/L,PH值为9.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708倍、0.1个PH 单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7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27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月10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月8日分局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BH123号);
证据4证明该废水悬浮物浓度为4.964x104mg/L,PH值为9.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708倍、0.1个PH 单位。
5.2025年1月10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2025年1月10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7.2025年1月10日分局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8.2025年1月10日分局获取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5-8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9.2025年3月23日分局获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证据9证明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明确,但其损害赔偿数额较少,损害程度轻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泰康项目属于医疗养老型公共建筑,为区重点民生项目,各方工期要求紧迫;2.外排泥浆水量少,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当日现场水泵损坏未及时发现,导致沉淀池溢出并带出部分泥浆,外排水量不足1吨;3.我司首次违法,超标因子为悬浮物,不属于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污染因子。综上,我司请求减免处罚,并承诺绝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重庆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超标因子个数、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放量(水);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该企业系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等情况,依法对该企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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