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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宜宾祥鑫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刘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 MAD1LFQD9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宾祥鑫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重庆水土园区内4号厂房的祥鑫科技新能源汽车座椅结构件生产基地项目已于2024年10月建成,目前有三个焊接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在生产,但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宜宾祥鑫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1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2.2024年11月21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1月27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2024年11月27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5.2024年11月27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4年12月3日分局获取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6证明你公司新增生产线的投资额为300万元。
7.2024年9月29日分局获取设备采购合同、项目送货单;
证据7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年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宜宾祥鑫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对法律政策理解有误,致使疏忽,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但已经办理《固体污染源排放登记回执》;2.目前我司已暂停运行并加快推进环境报告编制和审批工作,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3.恳请贵局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宜宾祥鑫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项目建设进程、项目环评类型;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柒仟圆(小写:57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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