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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148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5〕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17623R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据群众投诉,2024919日,执法人员对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的检测档案及采样设备进行查阅,发现该公司对成都市宝林环保发电厂、成都市万兴环保发电厂(一期)、成都市万兴环保发电厂(二期)等3个项目出具的编号为HJ202410007HJ202410011HJ202410012HJ202410013HJ202410017HJ202410018HJ202410019HJ202410023HJ2024100249份检测报告对应的部分采样设备内未查询到原始记录,涉嫌构成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923日分局获取信访案件交办单、信访投诉登记表;

证据1证明该案件来源;

2.2024919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3.2024919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924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5.2024918日分局获取9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410007HJ202410011HJ202410012HJ202410013HJ202410017HJ202410018HJ202410019HJ202410023HJ202410024);

证据2-5证明你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6.2024919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7.2024924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8.2024926日分局获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9.2024929日分局获取成都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服务中心与该公司签订的《市级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环保技术监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证据6-9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10.2024929日分局获取项目报价明细;

11.2024929日分局获取由重庆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级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环保技术监测服务项目收入、费用及利润专项审计报告》(渝永和审字〔2024〕第137);

证据10-11证明202431日至2024531日期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对成都市宝林环保发电厂、成都市万兴环保发电厂(一期)、成都市万兴环保发电厂(二期)等3个项目的利润约为25.75万元。

12.20241227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13.20241231日分局获取与法定代表人唐毅的通话录音;

证据12-13证明法定代表人唐毅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112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7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于2024123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同年12171000时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801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1.对于涉案行为显著轻微,系初次违法,中科检测公司及时改正,涉案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2.中科检测公司无主观违法故意,系员工个人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3.唐毅并非案涉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应为总经理。针对〔202474号告知书,出示4组证据,针对〔202475号告知书,出示2组证据。

针对企业听证会上提出的观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1.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该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获利较多,干扰了市场秩序,不符合“情节轻微”“后果轻微”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2.本案中,该公司采样员工数据造假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且检测报告显示,出具一份完整的检测报告需经复核、审核等至少2次审查并由不同的工作人员签字。该公司有合理的审慎义务,应当对最终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3.企业提出法定代表人唐毅并非案涉主要负责人,经执法人员询问企业授权代理人、电话与唐毅本人沟通等补充调查,认为该企业内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但不影响对于法定代表人唐毅的责任认定。综上,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规定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行为类型;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圆(小写:12375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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