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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鑫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39285488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1日,执法支队收到其他科室移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LJXQ-2024081403、JSRL-CQLJXQ-2024081404),据报告显示,2024年8月14日,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悦来王家庄TOD项目,现场使用的一辆履带式钩机、一辆履带式液压挖机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分别为2.04(m-1)、0.7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其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构成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分局获取检测报告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JSRL-CQLJXQ-2024081403、JSRL-CQLJXQ-2024081404);
2.2024年8月27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24年8月14日你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3.2024年8月29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4年8月29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证据3-4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60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共性、修正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圆整(小写:1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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