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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183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3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6551E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8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喷涂设备正在运行,而喷漆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未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内部分活性炭未填装,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82日获取视听资料;

2.202482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85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82日你公司生产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4.2024813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4813日获取营业执照;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4813日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

7.2024813日获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两江)环验〔2019〕142号);

证据6-7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标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9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47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是破产重组企业,设备陈旧,现已整改完毕;2.企业经营困难,望贵局减免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登记管理,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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