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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043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3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7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交中央公园C90-1-1地块南区住宅总承包工程昼间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2024725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WBH70号)显示,该工程靠居民小区一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结果为77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排放限值7分贝,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智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725日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WBH70号);

2.2024725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24717日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违法行为。

3.2024725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4725日获取营业执照;

5.2024725日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2024725日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据3-6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8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4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噪声超标情况;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圆整(小写:28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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