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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040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3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泽坤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泽坤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F3LN2XT

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水土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6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泽坤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且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研发中心为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属于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泽坤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66日、82日获取视听资料;

2.202466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612日、72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66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2024612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4612日获取营业执照;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4731日获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6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第一期的投资额为450万元。

7.2024612日获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委托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采购合同》等其他资料;

证据7证明你公司的主观错过程度为过失。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8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4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泽坤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2.该项目至今未完全建成,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3.我司停止现场工作,积极整改,目前环评报告已完成了编制。4.我司从成立到现在,尚未产生收益,企业经营困难。5.我司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的环保问题的监督管理力度。我司系初次违法,请求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泽坤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项目建设进程、项目环评类型;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伍仟伍佰圆整(小写:855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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