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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881 | [ 发文字号 ] | 渝环(两江)罚字〔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0985Y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测,根据5月15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758号)显示,该公司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DA001)FQ1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65mg/m3,201单体北楼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DA005)FQ3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76.5mg/m3,203单体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DA011)FQ6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22mg/m3,分别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60mg/m3的1.75倍、0.275倍、4.36倍,该公司构成超过排污许可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5日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758号);
2.2024年5月16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24年5月9日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2024年5月17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4年5月17日获取营业执照;
证据3-4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4年5月17日获取排污许可证及附件;
证据5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限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3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北大医药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超标因子个数、废气类别、超标状况、小时烟气流量(气);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该企业系年内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另积极配合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等情况,依法对该企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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