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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508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2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仁和压铸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仁和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道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410266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3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仁和压铸有限公司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2024520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BH22号)显示,重庆市仁和压铸有限公司C1点夜间排放的厂界环境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7分贝,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仁和压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520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2.2024520日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BH22号)

证据1-2证明2024314日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3.2024522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4522日获取营业执照;

证据3-4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6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32号)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市仁和压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市仁和压铸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超标因子个数、超标状况;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圆整(小写:62750)。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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