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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238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1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梅福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梅福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559514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两江新区汽车工业配套园二区内的重庆梅福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厨房外坝子上使用片碱混合液清洗菜筐和地面油污,清洗废水通过坝子的水篦子直接流入园区雨水管网排入肖家河,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隔油处理排入园区生化池。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BH1号)结果显示,该公司排入雨水管网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36mg/L、石油类浓度为251mg/L、动植物油浓度为104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150mg/L10mg/L15mg/L3.9倍、24.1倍、68.3倍。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BH3号)结果显示,该公司排入雨水管网的pH值为12.6,该公司上述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梅福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5日获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15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4118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2日、116日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BH1号);

证据1-4证明202415日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5.202415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202415日获取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7.2024422日获取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反馈涉案物质属性的函;

证据7证明该清洗废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不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8.202415日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北新)环准〔2013〕123号);

证据8证明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43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梅福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主观上无污染环境之故意,仅为员工贪图简单且没有环保法律意识造成的。2.本次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3.我公司经营十分困难,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4.希望贵局对我公司免予经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梅福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废水类别、排污情况;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该企业系年内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另积极配合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等情况,依法对该企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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