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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237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1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爱洗衣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爱洗衣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光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64792M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两江新区汽车工业配套园二区内的重庆爱洗衣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管道将洗衣废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进入肖家河。根据2024112日、116日取得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SBH1号、渝环(监)字[2024]WBH3号)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83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15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级标准限值的37.3倍、30.6倍,pH值为10.2,超过标准1.2个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爱洗衣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5日获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15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415日、36日、312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2日、116日获取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WBH63号);

证据1-4证明202415日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5.202421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202421日获取营业执照;

7.202436日获取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5-7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43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爱洗衣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店因了解到所租场地具有排污资质,按设计标准,室内停车场排水需进入污水管道,且排水井井盖上标有“污”字,导致我店将污水误排。2.我店位于停车场,市里新规定停车场不能改变用途,我店即将搬迁。3.我店经营不易,已进行“以劳代偿”,请贵局免除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爱洗衣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超标因子个数、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放量;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该企业系年内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另积极配合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等情况,依法对该企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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