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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李*琼
身份证号码:511224196407283226
职务: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根据科室移交线索,2024年1月30日、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12月25日你所负责的重庆欧鸣检测公司按照卡福汽车公司排污许可管理自行监测要求,对其废气、废水、噪声进行了采样,但现场采样人员未按照检测规范对废气进行采样,并擅自伪造了废气采样时间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涉嫌构成环境检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视听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
4.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5.卡福园区外来车辆登记表;
6.采样仪器流量矫正记录、废水采样原始记录、现场水样测试原始记录、废气采样记录表、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
7.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编号:23WT419);
证据1-7证明2023年12月25日你所负责的公司对卡福汽车公司进行采样,但现场采样人员未按照检测规范操作,并擅自伪造了废气采样时间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8.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9.营业执照;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证据8-10证明你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你所负责的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项目类型、行为类型;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你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圆(小写:1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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