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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波新华泰模塑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朱*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A37E0G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波新华泰模塑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注塑机正在进行注塑加工作业,但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注塑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构成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宁波新华泰模塑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视听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1月18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5.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证据7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防治措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宁波新华泰模塑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事发当日我司由于空气开关损坏跳闸未及时发现导致设备4小时未运转;2.我司经济效益不太稳定,同时我司总部计划上市,此次处罚可能对上市有不良影响;3.希望贵局给予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宁波新华泰模塑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管理要求;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小写:2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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