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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650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中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四川中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祖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GXNK66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XXXX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119日凌晨,接相关投诉后,执法人员对四川中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重光站-龙安路站区间)土建工程01标盾构土石方外运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夜间擅自使用1台龙门吊、1台泵车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现场勘查,附近存在环境敏感点,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中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视听资料;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1119日你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4.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8.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8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22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四川中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四川中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施工噪声排放;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且系民生项目的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叁仟陆佰伍拾圆整(小写:3365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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