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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8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5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盛天模型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盛天模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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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盛天模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0520921P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XX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1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盛天模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一间喷漆房正在使用,其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装填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在不正常的状态下运行,构成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盛天模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视听资料;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1219日你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6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达标防治措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1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市盛天模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钣喷车间一个月只有几天时间使用,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2.临近年关,车间借用了几位行业师傅协助工作,在1213日检修喷涂车间时,取出活性炭常规检查,因外协人员对公司情况不熟悉,未及时将活性炭安放回去;3.根据我司环评资质要求,钣喷车间不但使用了活性炭和过滤棉的过滤技术,我们实际使用的设备还额外增加了光氧催化功能,在1219日除活性炭外,过滤设备和光氧催化设备都是正常运行状态;4.贵局在同年1226日对我司设备进行了采样检测,抽检报告为合格;5.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恳请贵局酌情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市盛天模型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管理要求;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小写:2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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