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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韧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启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27907F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XX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9月17日夜间,接相关投诉后,执法人员对重庆韧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A23、A24地块项目一期工程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夜间擅自使用1台吊车、1台泵车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现场勘查,附近存在环境敏感点,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韧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视听资料;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3年9月17日你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4.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8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6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韧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韧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施工噪声排放;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圆(小写:1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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