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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48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3〕55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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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苏小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170525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62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礼嘉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根据同年719日收到的检验报告(No.2023071202907)显示:该公司储油罐操作井管道油气泄漏浓度为769.3µmol/mol,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µmol/mol0.59倍,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保持油气回收系统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75日获取视听资料;

2.2023719日获取检验报告;

3.2023928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31011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31011日获取营业执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82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两江)责改字〔2023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10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5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保持油气回收系统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按照国家规定保持油气回收系统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共性、修正因子(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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