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机构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生态环境分局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30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3〕50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

字号:
分享:
打印:

被处罚单位: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RX8B2R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821日凌晨,执法人员对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工程金山寺车站主体结构及车站出入口工程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夜间擅自使用2台混凝土泵车、2辆混凝土罐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现场勘查,附近存在环境敏感点,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上述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821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821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3914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3914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3914日获取营业执照;

6.2023914日获取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10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59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其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西安斐穆电气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贰佰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1024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