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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刘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B0TK62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XX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经营管理的江北区郭鱼路旁建筑材料堆场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堆放点未覆盖或者洒水、喷淋等降尘控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
上述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8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8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3年8月8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8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3年8月8日获取营业执照;
6.2023年9月12日获取炉渣集料销售合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4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未按照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南岸区刘鑫森建材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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