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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62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3〕39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志强)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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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张志强

身份证号:510224********8834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517日,执法人员对你所负责经营的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原料厂房内建成河卵石加工项目,包含1条卵石机砂生产线、1条碎石机砂生产线,其中卵石机砂线正在生产,有粉尘和噪声排放,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所负责经营的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517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517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3525日、31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3525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5.2023525日获取营业执照;

6.2023531日获取投资情况说明、增值税普通发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8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所负责经营的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近年来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经营面临困境;2.我司已组织人员完成了机砂加工线的拆除工作;3.我司现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恳请贵局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并未完全拆除生产线,但已拆除核心部件,不具备生产能力,且两年内曾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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