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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NUPP8X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30日夜间,根据投诉人反映的噪声扰民情况,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区锦橙路分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2023年6月20日取得的执法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WBHB8号)显示:等效A声级夜间超4分贝、倍频带声压级(250Hz)夜间超2分贝、倍频带声压级(500Hz)夜间超9分贝,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30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20日获取监测报告;
3.2023年7月3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3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5.2023年7月3日获取营业执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3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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