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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884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文综罚〔2023〕11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HB73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500******0422

联系电话:186******07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竹路******

当事人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20231023101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得投诉举报后检查发现,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员工休息室存放葡萄糖注射液(250ml12.5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0636,产品批号:N23012401,生产企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30瓶;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00ml:替硝唑0.4g与氯化钠0.9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117,产品批号:W23052608,生产企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62瓶。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对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行了询问,复印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李*身份证,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

现查明:20231023日,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葡萄糖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0636)和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117)。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0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员工休息室存放葡萄糖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0636)和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117)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202310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31023日,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HB7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4.20231023日,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动诊证【231119】第0**)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为动物诊疗机构。

5.20231023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31023日,员工休息室存放的葡萄糖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0636)现场照片、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117)现场照片,共4张,印证了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事实。

7.20231020日,投诉平台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8.2023102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文综改字〔20233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11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告〔20231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按照从轻处罚给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宠爱礼莱龙竹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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