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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883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文综罚〔2023〕1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4 |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M9G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500******0422
联系电话:186******07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
当事人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2023年10月24日1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得投诉举报后检查发现,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处方笺NO.2473708,开具日期2023年9月3日,开具了无预约挂号1次、门诊初诊1次、小外伤处理(中)1次、百灵金方抑菌膏15g/盒1支、拜有利片50mg11片,有执业兽医师郭*签名。执法人员查看了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现存的贝里奥百灵金方®抑菌膏1盒,其外包装载明规格:每盒1瓶装,每瓶10g;主要成分:麝香、珍珠、白芷、白芨、冰片、凡士林;抑制微生物类别: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的生长;适用范围:适用于皮肤的抑菌;生产日期:20220804,生产批号:20220804,有效期至20240803;生产企业:河南灵创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贝里奥百灵金方®抑菌膏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信息APP未查询到贝里奥百灵金方®抑菌膏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对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具处方笺的执业兽医师郭*进行了询问,复印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李*身份证、郭*身份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处方笺(NO.2473708),打印了宠爱国际动物医院礼莱店药品出入台账,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
现查明:当事人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日开具处方笺使用百灵金方抑菌膏,无法提供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信息APP未查询到贝里奥百灵金方®抑菌膏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处方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
2.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兽医师郭*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4.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M9G)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5.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动诊证【231118】第0**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为动物诊疗机构。
6.2023年10月24日,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2023年10月24日,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郭*的身份。
8.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处方笺(NO.2473708)复印件1份,印证了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9.2023年10月24日,贝里奥百灵金方®抑菌膏外包装照片4张,印证了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10.2023年10月24日,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查询贝里奥百灵金方®抑菌膏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情况截图1份,印证了贝里奥百灵金方®抑菌膏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11.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宠爱国际动物医院礼莱店药品出入台账1份,印证了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12.2023年10月20日,投诉平台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13.2023年10月24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文综改字〔2023〕36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告〔2023〕1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按照从轻处罚给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市礼莱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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