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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12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文综罚字〔2023〕7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7848775B

法定代表人:冯广强

住所: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7977号华昇.现代家具商城11号楼1-507

当事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案,本局自2023年4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于2023年6月20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接两江新区文物主管部门通知,20233131501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梁宝军(22009899454)、毛军伟立(执法证号(22009899322)对位于翠云街道云卉路社区的多功城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编号:500112-0555)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多功城文物保护单位西南方向一条道路,有明显的挖掘痕迹,道路边缘至多功城南侧城墙大约为126米,道路走向是由西向东的一条上坡土路,长约195米,入口处(多功城西侧)宽3.8米,上坡宽5米,路的尽头(多功城南侧)宽38米,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3〕6号,对文物看护人员刘志学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山东潍坊建壮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结束时间为17时50分。经查,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经过了市文物局的批复(渝文物〔2022〕156号)。根据文物局已批复的《重庆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涉及多功城遗址文物影响专项评估》;P132.5项显示“涉及一般文物点多处,主要包括渝合古道翠云段、翠云山石刻及石窟、石棺木崖墓群、代家院子墓地、石棺村墓群、石棺村清墓等”;P485.4.4项显示“对施工期间需修建的道路,原则上利用已有道路或原有路基上拓宽,拓宽道路要保持原有水土保护措施”。根据文物局已批复的《重庆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设计多功城遗址建设项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当中2.2.1项显示“渝合古道又名“中大路”,是古代重庆城通往合州的陆上正驿。本次调查发现的翠云段位于多功城的西部,古道在西门外山脚由南北向折向西通往悦来。古道由石板铺砌路与岩石梯道交替,残存约750米”;《报告》中2.3项显示:“渝合古道翠云段是中国古代交通的重要实物遗存,是反映多攻城路上交通节点地位的重要证据,是迄今唯一发现的渝合古道,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2023年4月18日,经有关文物专家现场踏勘并出具了文物专家论证意见:“二、根据市文物局已批复的《重庆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设计多功城遗址建设项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项目实施范围内有渝合古道翠云段1处不可移动文物点,城西驿道连接上山的步道是反映多功城交通区位的重要标志。三、经现场踏勘,施工便道的修建,对工程范围内的渝合古道翠云段步道石板造成局部破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在建设拆迁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实施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实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2023年3月13日15时01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长刘洋、多功城看护人员刘志学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3〕第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案件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多功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施工便道造成渝合古道破损的事实。

第二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渝府发2000〕8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编号500112-0555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烟墩堡遗址等345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渝文旅规20212号),证明多功城遗址是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第三组《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多功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重庆金山-明月山500千伏线路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渝文物2022156号);《重庆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重庆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涉及多功城遗址文物影响专项评估》;《重庆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设计多功城遗址建设项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证明了多功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渝合古道是反映多功城路上交通节点地位的重要证据,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

第四组:2023年4月21日、5月5日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冯养清、曹鲁鹏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重庆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第一标段)基础机械化施工方案》复印件一份,施工勘界区域坐标微信图片一份,证明了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多功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便道修建的事实。

第五组:2023年4月27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邹飞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韩云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明一份;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发改能源202232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资规划意见2022000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通知文件复印件一份;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合同复印件一份,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明了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和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以及合同关系;证明了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

第六组: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壮电字202201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为冯广强。

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便道修建具体实施方,在多功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施工便道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造成渝合古道局部损坏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在建设拆迁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实施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实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域继续施工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2023年7月5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罚告字〔2023〕7号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号:(渝两江)文综送字〔2023〕7-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2023年7月14日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3年7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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